今年2月底前必须签约!10部门印发《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成熟一个、验收一个”!_河北砂石协会

今年2月底前必须签约!10部门印发《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2026-02-02 15:27:12  浏览:1633  作者:管理员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印发《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矿业绿色升级行动。该方案是落实自治区“十个一”工作机制,明确将绿色发展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方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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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印发《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矿业绿色升级行动。该方案是落实自治区“十个一”工作机制,明确将绿色发展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方案提出到2030年底,全区所有持证在产矿山均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2026年2月底前,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与矿山企业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合同》,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内容、时限、创建计划、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对砂石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次严格的生态环保考验,更是迈向可持续、高质量经营的战略机遇。


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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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目

到2028年底:全区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90%以上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其中大中型金属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到2030年底:全区所有持证在产矿山均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二)创建范围与条件

两类矿山可创建:

1、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已完成基建,预期在创建年度内可正式投产。

2、在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正常生产(年生产经营达6个月以上)、剩余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

排除情形:存在重大环保、督察、违法违规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矿山,暂不列入创建范围。

(三)关键工作步骤与时间节点

1、制定计划(2025年底前):各市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清单和年度计划。

2、签订合同(2026年2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创建合同》,明确责任、内容、时限和违约责任。

  • 新建/改扩建矿山:约定投产后1年内建成。

  • 在产矿山:在办理变更(续期)手续时约定创建时限。

3、分类推进:根据矿山基础条件分步推进。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纳入异常名录。

4、评估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 市级初审:由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 第三方评估:自治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评估,严格审核显性指标,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抽查核查。

  • 自治区认定:组织审核、征求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通过后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

5、动态管理:对已建成绿色矿山进行“回头看”,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或移出名录库。


(四)保障措施(激励与约束并举)

激励措施:

  • 为创建矿山在证照审批、用地用林等方面开启绿色通道。

  • 支持绿色矿山优先取得周边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支持其作为整合主体。

约束措施:

  • 未按时完成创建的,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变更、续期等手续。

  • 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市,暂停下一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批复和规划调整。

(五)总体要求

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政府主导、矿山主建,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全过程。


今年2月底前必须签约!10部门印发《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个一”工作机制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6号),全域推进我区绿色矿山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全过程。

坚持分类施策、严格标准、协同监督、全面推进的原则,到2028年底前,全区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90%以上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其中大中型金属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到2030年底,全区所有持证在产矿山均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广西建设。

二、创建范围

(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已完成基建期主体工程施工,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草地使用批复等行政审批事项,预期在创建年度内可以正式投产的。

(二)在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其中,证照合法有效指的是当年度内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项目核准(备案)、采矿许可、用林用草、环评、能评、安评、水保、取水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正常生产指的是每年度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达6个月以上。

存在自治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长期整改问题、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指出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重点督办问题、被省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公开通报为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列为矿业权整合对象、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以及正在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矿山,待相关问题完成整改或处罚到位、矿山正常生产后再纳入创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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